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及出路
【导读】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动下,取得了空前的发展,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大批的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沉浸在虚假的繁荣中,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传统教学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等,这些问题迫使人们对法学教育重新审视。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1.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根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2006届、2007届、2008届、2009届、2010届毕业半年后的高校毕业生的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状况进行的全国性调查显示,法学本科的就业率已经连续数年垫底文科类专业,就业难成了高校法学毕业生和家长的心病。造成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率低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高校扩招导致法律人才相对过剩。我国现有的法律职业群体规模为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总计53万多人。而我国每年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就有10多万人,按照这样的规模,大约5年时间就可以把我国现有法律职业者更新一遍,这显然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均规定这些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还要通过严格的公务员招考。这两种考试的难度的数量是非常大的,招录有限公司,中国每年的司法资格考试的合格率只有10%,公务员招考,甚至数千人的就业情况。此外,中国是目前唯一的国家允许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使得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抢”法律系毕业生的就业机会。而法律专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学生的水平,起点太低,社会法律人才的需求水平低少,在他们的毕业大部分从事不与法律相关的工作。许多法律毕业生和职业对口的,这种现象就足以让我们现在反思法学教育的规模问题。
第二,法学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导致了就业的表面过剩和实质紧缺的结构性矛盾。在该国的法律就业市场,就业严重的在一起,有许多学生就业地域的限制,许多法律本科更高的期望,长期的职业规划缺乏,经济发达地区的盲目追求,只愿意留在城市,急需经济基层法律人才,西部省会城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将不被考虑,甚至从县,镇和法学院学生在农村地区有这样的倾向。这导致了一个相对过剩的东部和西部法律人才,我国农村法律人才短缺的共存。此外,在源和学生的素质,法律的不同层次的系的条件下,教学资源,培养规格、学制、课程、教学方法和其他许多方面表现出同质化的大趋势,从而导致在一个相对过剩的人才在国内法及解决国际经济事务和参与治理国家的国内和外交政策决策法律人才短缺。
2.法学毕业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高。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法学教育应该是以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能够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活动。但是,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着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大量法学毕业生无法满足现实法律实务工作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我国的法学教育内容有待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学历教育,主要是培养普通的法学通才。因此,课程设置偏重法学理论,即学生在修读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外语、计算机等各项基础课程的基础上,还必须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的14门必修课,再加上选修课,几乎涉及了我国现行的所有部门法,这造成了法学毕业生知识结构的杂而不精。而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受重视程度不高,如诉讼技巧、法律谈判、证据使用等基本处于缺失的状态。涉及法律解释、法律原则运用、大案疑案精解等法律推理能力培养的课程更是少之又少。
第二,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缺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我国大多数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仍然沿袭传统社会科学演讲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即以教师讲授为主,侧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这种教学方法缺少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虽然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被应用,但条文解释、概念剖析、抽象议论的状况并没有彻底改观。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课上教师不停地念教案,学生记笔记,学生没有太多的独立思考和实践空间。学生的分析能力、写作能力与表达能力等法律实务能力不是“听”来的,而是通过自己思考和亲自实践才能培养出来的。因此,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造成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面临具体案件时束手无策,不能妥善解决的尴尬现象。
3.师资力量缺乏,总体水平偏低,教学质量不高。随着各种类型及层次的法学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明显不足。一是许多法学院系建立之初,很多非法学专业的教师转行当了法学教师。即使是科班出身的法学教师,由于学生数量庞大,许多教师日益成为疲于应付上课的机器,久而久之,对学生的要求也就放松了。二是部分法学教师本身又是兼职律师,他们经常忙于诉讼业务、法律顾问等社会事务,把教书育人当成了自己的副业。三是以自学为主、集中面授为辅的法律自考、函授等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师多是外聘的,办学机构为了节约开支,一门课有时面授时间仅一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发试卷考试,而这类学生学习只是为了拿文凭,真正学习法律的太少了,更谈不上实践应用了。我国法学教育这种重招生、重规模,轻培养、轻质量的问题,即使毕业生总体数量惊人,也是有其名而无其实的,甚至是对我国法学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4.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缺失。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而司法腐败与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职业道德教育有极大的关系。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几乎空白,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训练更无从谈起,这导致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准低下,甚至为他们埋下了潜在的危险,一旦遇到利益土壤,法律就会成为他们为自己牟利的工具,甚至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这种先天不足亟须予以修正。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出路——法学教育职业化
1.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控制法学招生规模。国家应重新严格审查大学法学院系的主体资格,对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学生就业等方面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尤其是对各类非全民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应当严加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法学院系进行教育资源整合,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保证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由于从2003年起,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已经不允许专科及其以下学历的人员报考,同时也不再认可某些非全日制本科法学教育的报考效力,因此,国家可以适时地取消中专和专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另外,今后条件成熟的话,在招生方面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目前可以先选择一两所法学院系进行试点),即不设法学本科,只有在其他领域或学科取得了学士学位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学学生学习法律。这样来自不同的专业,拥有不同的工作、学习经历背景的学生更能胜任法律职业的要求。
2.创新课程设置,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毕业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往忽视了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质量,因此,今后必须加以完善。
第一,创新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2008年起国家规定法科学生在大四期间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就业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科学合理地配置课程,以提高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和竞争力以及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实践能力。一是要增加律师实务、企业非讼法律实务、法律文书等实际操作课程,增加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二是要进一步拓宽法学基础课,如开设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法律逻辑等课程,以扩展学生有关法律史、法律思想理论等方面的知识。三是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思辨能力的培养。在法学教育的课程安排上,应该增加诸如社会学、伦理学、管理学等与法学学科联系紧密的选修课程。
第二,改革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改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实行将法学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教育模式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既要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又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为此可在广泛适用的演讲式教学法的基础上,增加案例分析教学法、研讨式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学法等。
3.优化师资结构,建设一支富于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法学教师队伍。法学教师理论知识结构和法律实务能力是影响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目前高校法学教师队伍中有一部分教师是从其他学科转行来,还有一部分教师也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欠缺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因此,必须优化法学师资队伍结构。一是法学教师要不断创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水平,关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并把它们传授给学生。二是培养“双师型”(教师兼律师)教师队伍。学校在法学教师保证不影响本职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应当鼓励法学教师尽可能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如兼职律师、仲裁员等,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一支法学理论和实务都叫得硬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教师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得以提高。三是对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可以直接聘请一些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担任兼职法学教师,通过他们掌握的大量亲身经历的案例引导学生深刻地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从而优化法学教师队伍的结构,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4.加强对法学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首先要教育学生忠于法律,刚正不阿,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勇于为社会民众谋福祉,敢于对抗权势,能为弱势群体直言。其次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样他们才会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合理合法地运用,从而树立法律在民众中的权威,成为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践行法律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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